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359****69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7768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10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付殿征借款本金计1900000元,并承担该款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崔智善、崔龙湖、郑明淑在继承崔勇杰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付殿征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00元,由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崔智善、崔龙湖、郑明淑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殿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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