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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益茂溧阳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恒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919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1202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2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益茂溧阳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爱民工资5万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16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益茂溧阳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故被告益茂溧阳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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