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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小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436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2408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宏立信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338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中山市富美达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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