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2407****89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民终3971号 |
案号 | (2021)皖1124执4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解除李皓、许山婷与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椒县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李皓、许山婷购房款69625元及利息(利息以69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南京臻品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李皓、许山婷服务费7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四、驳回李皓、许山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6.5元,由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0元,南京臻品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826.5元;二审9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南京臻品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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