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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58****98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4民初1061号
    案号 (2020)赣0104执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彭堂峰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未还清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赵冬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440元,由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冬冬连带承担,退还原告彭堂峰224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冬冬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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