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0074****2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12民初274号 |
案号 | (2020)鲁0812执10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充州支行至2019年1月8日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37188.53元及2019年1月8日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实际金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究州支行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二、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究州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损失50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究州支行与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710062014000159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充州支行对该合同项下、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充他项(2014)第0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济宁市充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交易所房他证充州字第20140181号他项权利证中所载明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田少文、朱玉珍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田少文、朱玉珍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免除其二人担保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由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田少文、朱玉珍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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