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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永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39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一中民初字第9465号
    案号 2014年一中执字第00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4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五千三百九十万元及违约金(以二千二百一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一千三百一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止;以一千四百九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止;以三千五百七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七月四日起至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止;以五千四百七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五千四百四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以五千四百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以五千三百九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中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货款部分的保证责任以四千二百五十万元为限); 三、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对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四千二百万元及该款项自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点八计算的利息总额为限); 四、在中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中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四元,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六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中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十九万八千四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临汾市昱荣煤焦有限公司、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中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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