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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卫公罚[2018]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体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4
    决定机关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