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卫公罚[2018]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体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0.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4 |
决定机关 |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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