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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61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72号
    案号 (2016)粤0305执2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培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699.6元并赔偿损失(以17169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以9666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苏州培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3.5元,由原告负担826.5元,被告负担1837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之数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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