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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峰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849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2民初1252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3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162559元; 二、被告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127795元; 三、被告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47679元; 四、被告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212715元; 五、被告刘建平、尚永梅、刘涛、张艳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承担20%的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80元,由被告安徽省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安徽黛妮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合肥明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80元、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70元,原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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