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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68****41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6民初4336号
    案号 (2019)苏0506执1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支付承兑汇票票款本金25581089.55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的罚息1958081.40元、复利63459.41元,及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即承兑人对垫付的票款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申请人计收罚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直至还清垫款为止)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损失423711元。三、被告维多利亚(天津)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绍平对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824元,由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维多利亚(天津)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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