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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岱市监处字〔202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一、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叉车;二、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虞元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