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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宇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4****8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59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借款本金23 802 690.52元; 二、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9年3月20日所欠的利息4 007 778.02元(含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23 802 690.52元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先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素敏、刘万达、刘东梅、沈阳东亿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 29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先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素敏、刘万达、刘东梅、沈阳东亿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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