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吴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正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009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608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日期 | 2018-06-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吴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544098.29元及罚息、复利507103.16元(截止到2017年1月17日);以及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东吴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2000元。 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宏伟对被告江苏东吴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宏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东吴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709元,由被告江苏东吴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宏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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