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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75****14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773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2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市天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天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天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88元,由被告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800元,原告南昌市天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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