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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77****2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594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3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储银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1 249.51元及利息(以81 249.5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日照市储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日照市储银商贸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日照市储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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