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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蓉绵检罚字[202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开箱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52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绵阳海关
    法定代表人 庞桂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