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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2〕024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0日18时6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绍大线12K+200对浙DQ6983/浙D3678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华春焱,车辆所有人是诸暨市万融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王家井分公司。3月11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金莲承办此案。2022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华春焱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其它书证影印件、其它书证影印件、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万融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王家井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1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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