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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2021〕003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11日17时03分,当事人诸暨市万融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王家井分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使用车牌号浙DF9792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将萧山区临浦镇建筑工地的建筑渣土运往诸暨市姚江镇星空项目场地处置,途经店口集镇,处置建筑垃圾(渣土)量约为27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