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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奉(溪)行罚决字[2020]013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26日9时许,溪口派出所民警在对奉化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的双氧水虚拟仓库及相关台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近一年双氧水相关台帐缺少12次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记录以及每年一次的安全应急演练记录,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相应的人体防范等安全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奉化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溪口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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