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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272****0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民终12426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爱英借款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计算至执行完毕,其中被告已支付利息165000元在执行中应于扣除) 二、驳回原告史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900元,由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上诉人史爱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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