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吉阳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55466-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中执字第00038号 |
| 案号 | (2016)苏1281执562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23 |
| 发布日期 | 2018-08-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所欠申请执行人戴粉兰借款本金1900万元,由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分别于2014年12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戴粉兰一次性偿还60万元、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每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10万元、2015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40万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20万元,至2023年1月28日前还清;利息部分: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所欠申请执行人戴粉兰19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如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则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按照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实际付款的数额、时间分段计算借款利息。对据此所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在1900万元借款付清之次月即2023年2月起每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20万元直至利息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则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申请执行人戴粉兰就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条约定按期足额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则就全部未付清的利息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8650元由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负担,申请执行人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由被告吉阳平、许银华负担。诉讼费、律师费申请执行人已支付,如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则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在付清最后一笔利息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诉讼费及律师费,如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借款利息,则申请执行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偿还本金、利息时就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应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秦跃东、江苏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二、三条所约定的被执行人吉阳平、许银华应偿还的借款、应给付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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