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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阳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554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中执字第00363号
    案号 (2016)苏1281执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8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复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对被告吉阳平、许银华抵押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苏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律师费427800元;被告吉阳平、许银华对被告江苏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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