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209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凯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9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铜山区税务局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02980311,内容为电池片,金额881538.46元,税额149861.54元。上述发票对应货款未支付,但已于2016年9月认证抵扣,相应成本未结转,但对应进项税金未同步转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缴增值税149861.54元处55%罚款82423.85元,对应补缴城建税10490.31元处55%罚款5769.6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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