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X01354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1129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与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文安)字0009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209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利息15168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利息(按照借款20990000元,按照利率4.73%,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止)、逾期利息(按照借款20990000元,按照利率4.73%加收50%,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2500000元内对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张立德、董金祯、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508元,由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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