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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867****83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8民初1977号
    案号 (2021)黑0108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65,860.99元; 二、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512,908.36元(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69,362.54元(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上浮50%计算; 四、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如不履行给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的义务,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概况(附页)]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邢伟、田跃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如不履行给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的义务,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田跃进质押的哈尔滨童趣视界动漫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4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9,9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邢伟、田跃进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同时给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的代偿款利息371416.4元;同时给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的违约金577124.6元;2021年2月14日暂计至4月10日,55天,支付39133.9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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