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867****837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2民初1691号 |
| 案号 | (2019)黑0102执9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1,024,998.91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担保费40,416.67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4日违约金3,770元,2016年11月15日至付清1,024,998.91元代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24,998.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计付; 四、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律师费30000元; 五、如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有权以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12件著作权登记号为:l.08-2011-I-197号作品;2.08-2011-L-97号作品;3.08-2011-I-96号作品;4.08-2011-F-91号作品;5.08-2011-F-194号作品;6.08-2011-A-90号作品;7.08-2011-B-7号作品;8.08-2011-I-6号作品;9.08-2010-A-178号作品;10.08-2011-F-195号作品;11.08-2011-F-196号作品;12.08-2011-F-179号作品,6件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9121036号;第9121005号;第9121131号;第9121142号;第9121177号;第9122578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邢伟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哈尔滨市七剑数字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邢伟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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