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6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曹睿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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