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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6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曹睿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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