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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芳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33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444号
    案号 (2018)苏0703执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莉萍借款本金2210356.16元及利息(本金1310356.16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9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被告丁芳宜、曹望、李建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谭莉萍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及西湾锦城售楼部交付给其使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由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丁芳宜、曹望、李建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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