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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77****07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03民初1230号(2021)黔01民终7715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18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志平借款本金4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志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15元(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3元(原告已预交)。 二审主文: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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