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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55****82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1572号
    案号 (2019)冀02执4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94179.46元、复利人民币22559.3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16738.85元,并给付原告自2016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10元,由被告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家军、被告郑艳丽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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