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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55****82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1573号
    案号 (2019)冀02执4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嘉润堂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按照年利率7.8%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1日始至2016年7月2日的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7.8%×1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日借期内利息的复利,按照年利率7.8%×1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60元,由被告唐山嘉润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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