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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爱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55****82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3143号
    案号 (2018)冀02执8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8750元、借款期限内的复利237.66元,并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期限内未偿还的借款本息1504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支付罚息; 二、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9463.86元,违约金1767310.47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垫款本金4999463.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申爱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申爱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56元减半收取84328元,由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申爱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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