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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日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704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威商初字第27号
    案号 (2015)威执一字第00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9
    发布日期 2016-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743896.8元。 二、被告宫文丽对上述债务,就威海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1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丛日奎就宫文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姜振华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威海金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1元,由被告威海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宫文丽、丛日奎分别在2018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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