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8259****52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5738号 |
案号 | (2022)川0182执9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08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170552.63元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等额增值税发票后十日内向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70552.63元;二、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就成都恒大翡翠龙庭项目首期(A地块、B地块)临时样板房室内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在7292.5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元、财产保全费1781元,合计4322元,由原告负担1399元,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3元(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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