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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建罚决字〔2021〕0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定代表人:陈林国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经查明,被处罚人施工的台州东部新区2018年度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标段二(鲍浦大道:月湖北路-台州湾大道)道路、排水、鲍浦大道跨晨曦泾桥工程,发生一起窒息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存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行为。具体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台州东部新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8.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询问笔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安全技术底记录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九项和第十五条。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1〕74号),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