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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7号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联系电话:1386768506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经查明,2019年12月20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时,发现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台州市颖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地施工已完成,但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查,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台州市颖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自2017年开工以来,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处置,现台州市颖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已建设完工,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完毕。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20日责令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023号),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全用于自身工程的回填,无渣土外运,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