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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藏国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28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03民初1523号
    案号 (2016)皖1503执1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友炳5300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1300000元; 二、被告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出租的3#厂房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由原告安徽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友炳收取; 三、上述款项任一期逾期,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止;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9530元,减半收取24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65元,由被告六安市崇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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