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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0172****406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203民初377号
    案号 (2020)吉0203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2,276,058.93元及逾期利息(以2,276,058.93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9元,由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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