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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中科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55****0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781民初2717号
    案号 (2020)粤1781执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中科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536.60元和利息(以1153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阳春市春湾镇东升石灰粉厂;     二、驳回原告阳春市春湾镇东升石灰粉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广州中科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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