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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1〕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因其涉案产品货值小,且非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对丙溴磷项目是否超标无法直观判断,销售总量小,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产品后的不良反应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9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39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涂旺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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