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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85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6号
    案号 (2016)皖0202执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450000元、罚息233864.11元及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22000元; 三、被告芜湖汇成锅炉有限公司、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胡明、郦蕾、陈曦、李琳、于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芜湖中加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汇成锅炉有限公司、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胡明、郦蕾、陈曦、李琳、于焱负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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