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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比富贸易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35****29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执6675号
    案号 (2021)川0191执恢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唐致玉与被告吉比富贸易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吉比富贸易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致玉返还投资款5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260元,由被告吉比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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