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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478****24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6执3483号
    案号 (2020)渝0116执恢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6执3483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协隆机床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享有货款825万元的债权; 二、被告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协隆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5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8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1200万元为限; 三、被告邓庆林在未出资7136万元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重庆市协隆机床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邓彬彬在未出资446万元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重庆市协隆机床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成亮在未出资本金1338万元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重庆市协隆机床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协隆机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 550元,减半收取计34 775元,由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邓庆林、邓彬彬、成亮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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