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478****245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3民初191号 |
| 案号 | (2019)渝03执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重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该1100万元在2018年3月30日前的资金占用损失413.8万元。 二、被告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误工费用308.8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08.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29000元。 四、被告重庆广旺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弗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的6000万元、4000万元范围内就北汽嘉庆(重庆)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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