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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23****5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龙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9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208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619元,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33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