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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23****5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5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605执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林伟杰;二、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万元予林伟杰;三、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林伟杰对周巧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102车位、103车位、309车位、323车位、1-2座1号车位、1-2座16号车位(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25948-7号、第0314025948-8号、第0314025948-9号、第0314025948-10号、第0314025948-11号、第0314025948-12号),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林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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