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23****54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民初160号 |
| 案号 | (2018)粤06执122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65564102.47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梁启鹏、周巧仪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丽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侨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余额1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广东港丰现代塑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山市共和镇新材料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地号070101734)在最高债权余额42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就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等级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按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登记证明编号为:02241376000271944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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