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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核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岳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27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民终610号
    案号 (2018)豫01执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1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岳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周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玲玲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11月26日止);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张宗敏、薛春丽及河南核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杨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河南核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杨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杨玲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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