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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昌市新和彩印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215476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01民初1464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西昌市新和彩印厂(普通合伙)、向金荣、向金富、向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西昌市裕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的逾期利息98000.00元,本息共计298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0.00元,减半收取3575.00元;诉讼保全费2470.00元,共计6045.00元,均由被告西昌市新和彩印厂、向金荣、向金富、向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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